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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来源:陇南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日期:2024-05-13 查看:781次

陇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

陇南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非营利

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陇财税〔2024〕3号

 

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甘财税〔2024〕1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一)市级层面

1.申请材料。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申请方式。需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请于5月31日前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上传前述规定的申请材料(PDF格式)。申请路径:甘肃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ansu.gov.cn/)-选择区域“陇南市”-“市直部门:市财政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在线办理”。同时也可进行线下报送,由申请机构按照方便程度二者任选其一,纸质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提交至市财政局税政(政策法规)科(财政大厦812室),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定期予以公布。

(二)市以下层面

经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由各县(区)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适用范围。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2.确认程序。在市级和市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市以下核实意见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送省民政厅。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1.申请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③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报送资料。①申请报告;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③组织章程;④申请前3个年度(2021年-2023年)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要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程序和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提出申请,办理程序请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甘财税〔2024〕1号)的要求办理。

四、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税政(政策法规)科  

 凯    0939-8212556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车彦斌    0939-8215853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党建工作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鹭    0939-8883698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鹏     0939-8883684

 

附件: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陇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

陇南市民政局

 2024年5月10日

附件:

 

关于开展2024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甘财税﹝2024﹞1号 

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为做好我省2024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一)省级层面

1.申请材料。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申请方式。需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请于5月12日前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上传前述规定的申请材料(PDF格式)。申请路径:甘肃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省财政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省以下层面

经市(州)级或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根据《通知》规定,由同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适用范围。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2.确认程序。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省以下核实意见由市州汇总后报送民政厅。省民政厅于5月12日前将全省第一批符合条件的名单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续需名单适时分送。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1.申请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③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报送资料。①申请报告;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③组织章程;④申请前3个年度(2021年-2023年)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要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程序和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提出申请,如有省级机构的,需由省级机构将全省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资料收齐后统一申请。公益性群众团体可于5月12日前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以PDF格式上传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报送资料。申请路径:甘肃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省财政厅”-“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三、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税政处

  伟 0931-8891182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马梓涵 0931-8582237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0931-8790229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蒙小莺 0931-8790652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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